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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2015—2016年市级单位政府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交通工具。
  (2)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 服务类(含未列入定点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工程设计和监理。
  (5)网络服务费。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设备及器械、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特殊类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工程项目在10万元(含)—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含)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5万元(含)的项目。不足1万元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不需由财政部门审批。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含)、不足10万元(含)的项目。不足3万元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不需由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竞争性磋商采购
  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并执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1. 政府购买服务;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批量集中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界定通用类或特殊类项目。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需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文章发布时间:2015-06-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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